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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郭慶安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呂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名下「萬泰租賃行」重型機車( 引擎號碼:XCF29883、車牌號碼:000-0000) 過戶登記給原告,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30,000元,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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