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8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84號
- 原 告
- 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佑軍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1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420 元,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