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林家伃
- 原告陳惠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6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惠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盛即樂茗沏茶工坊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4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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