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陳瑞英
- 原告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原 告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英 原告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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