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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
    陳瑞英

  • 原告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原   告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英 原告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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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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