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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原告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英

原告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

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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