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忠台彩藝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英
原告與債務人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
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