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原 告 蔡亞倫 原告與債務人泰宏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1,6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