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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林育丞

  • 當事人
    原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98號原   告 原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臺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毛國丞即國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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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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