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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18號

原告
德瑋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

司,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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