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 原告
- 燕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珮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