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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沈偉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宏即吉田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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