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85號原 告 沈偉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宏即吉田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