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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家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原告
好玩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方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許嘉方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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