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 原告
- 好玩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方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許嘉方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