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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謝琬萍

  • 原告
    黃瓊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43號原   告 黃瓊頤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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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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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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