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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74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43號

原告
黃瓊頤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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