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 原告
- 魏鈿宸
- 訴訟代理人
- 邱振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本票債權不存在,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本票票面金額即3,000,0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