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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藍雅筠

上訴人
即原告
宇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濼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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