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
- 原告
- 蔡忠憲即昱名五金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律師
- 被告
- 房育德
房志珍即順德昌企業社
楊淨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
房志珍即順德昌企業社
楊淨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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