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1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藍雅筠

原 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
訴訟代理人
朱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恭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星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