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評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大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