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52號

原告
黃翰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蝸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