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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5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藍雅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56號

原告
艾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韻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徐嘉縼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8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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