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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
    梁家錦

  •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明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90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錦 被   告 劉明輝 劉訓吾 劉育志 劉芳秀 劉俐伶 喜年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輝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7年11月13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而系爭土地之價值為77萬3,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 元×面積773 平 方公尺=773,000 元),已逾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以設定擔保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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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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