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藍雅筠
- 法定代理人楊宗榮
- 原告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勁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12號原 告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勁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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