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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林靜涵
被告
慕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3,336 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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