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619號原 告 陳崇志即崇尚企業社 被 告 王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6,109 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 年6 月20日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為855-KRH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租期至110 年5 月20日,租金為每月4,600 元。詎被告於110 年1 月因故撞毀系爭機車,致原告有維修費用3 萬9,550 元之損失(零件部分為2 萬4,055 元、工資部分為1 萬5,495 元),被告另積欠原告110 年1 月份之租金4,600 元。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機器腳踏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書)之約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 萬4,15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4,150 元。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每月租金4,600 元;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即被告)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即原告)後送原廠修理,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12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系爭租賃契約書附表三及第9 條約定甚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催告存證信函、系爭機車維修估價單、系爭機車毀損照片、系爭租賃契約書、被告駕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至23頁、29至31頁)。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據此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故原告依上開系爭租賃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系爭機車維修費用,為有理由。 ㈡、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顯示,系爭機車修理費用共計3 萬9,550 元,其中零件費用共支出2 萬4,055 元,工資部分為1 萬5,495 元。而該系爭車輛修理時,既係以新零件予以更換,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部分予以扣除折舊。經查,系爭機車係於101 年2 月出廠,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本院卷第79頁)附卷可參,則迄至損害發生日即110 年1 月,系爭機車已使用逾3 年,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平均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五分之一計算後,前揭零件折舊額為6,014 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4,055÷( 3 +1) ≒6,01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 24,0 55-6,014)×1/3 ×(3+0/12)≒18,041(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4,055-18,041=6,014 】,與前揭無庸折舊之工資1 萬5,495 元予以合併計算,系爭機車維修費用應為2 萬1,509 元。又被告積欠原告租金4,600 元,故加計上開系爭機車維修費用後,原告得依上開系爭租賃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 萬6,109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礙難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另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然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