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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99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評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被告
大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昇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7日承攬被告洗瓶機改造工作,經兩造協議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下稱系爭承攬契約),被告已先給付前金2萬元,原告於109年8月22日將改造後之洗瓶機安裝於被告工廠處詎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尾款2萬元,竟遭被告以洗瓶機有運作瑕疵為由而拒絕給付,然洗瓶機於被告處進行安裝測試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均有在場確認洗瓶機運作無誤,故被告拒絕付款並無理由,故依系爭承攬契約訴請被告給付2萬元等語。而被告於本院除抗辯系爭洗瓶機無法因應不同容量之瓶器,致洗瓶機無法正確夾放瓶器而進行清洗,且原告任意在洗瓶機之結構體上任意鑽孔,破壞洗瓶機之機械共振係數及平衡,原告並無理由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尾款2萬元,且因洗瓶機經原告改造後毀損不堪使用,經催告原告修補亦未獲置理,故被告就原告改造洗瓶機造成瑕疵,所衍生之另外購置洗瓶機費用及額外配置人力支出之費用等損失,已另案訴請原告賠償166萬3,125元之損失,現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返還定金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中。經查,被告於另案訴訟中,以原告承攬工作有瑕疵及請求原告賠償其損失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另案訴訟之起訴狀,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亦向本院調取本件於111年8月11日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衡諸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報酬是否有理由,與另案訴訟中被告主張原告改造洗瓶機瑕疵是否有據有關,若本訴訟及另案訴訟各別調查、論斷,將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且恐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又兩造均具狀陳明本件有停止訴訟,俟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再為進行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自有必要在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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