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宇達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寶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濼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