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原 告 蔡忠憲即昱名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房育德 房志珍即順德昌企業社 楊淨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