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10號
- 原 告
-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潁騰
- 訴訟代理人
- 朱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 吳孟桓律師
- 被 告
- 恭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