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宜蓁即鈞富國際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