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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宜蓁即鈞富國際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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