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58號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宜蓁即鈞富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