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05號原 告 黃泳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