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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原告
黃泳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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