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54號原 告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豪翼寵物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