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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3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31號

原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濃濃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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