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31號
- 原告
- 德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台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濃濃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