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碩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方麗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更正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財產於105 年2 月2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3 月2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凌紫馨應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不動產,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105 年鳳寮登字第001290號收件,於105 年3 月2 日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被告凌曉娟應將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不動產,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05 年鳳地字第013810號收件,於105 年3 月2 日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㈣被告應將附表編號6 、7 之存款,返還予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卷第239 至245 頁)。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827,938 元(本院卷第165 頁),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0 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部分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價額計算(本院卷第87頁、第91頁、第157 頁、第175 頁、第301 頁、第317 頁),共計2,001,002 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7,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6,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產內容 │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 │ │ │入) │ ├──┼──────────────┼─────┼─────────┤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00000分之│21,000元/ ㎡×726.│ │ │土地 │488 │45㎡×488/100000=│ │ │ │ │74,447元 │ ├──┼──────────────┼─────┼─────────┤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00000分之│25,447 元/ ㎡×183│ │ │土地 │488 │4.07㎡×488/100000│ │ │ │ │=227,757元 │ ├──┼──────────────┼─────┼─────────┤ │3 │高雄市○○區○○○段000 ○號│1 分之1 │272,900 元 │ │ │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大寮區│ │ │ │ │八德路445號) │ │ │ ├──┼──────────────┼─────┼─────────┤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20分之1 │36,000元/ ㎡×620 │ │ │地 │ │㎡×1/20=1,116,0 │ │ │ │ │00元 │ ├──┼──────────────┼─────┼─────────┤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1 分之1 │159,100元 │ │ │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鳳│ │ │ │ │埤街157號4樓) │ │ │ ├──┼──────────────┼─────┼─────────┤ │6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優存 │ │102,200 元 │ ├──┼──────────────┼─────┼─────────┤ │7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綜存 │ │1,728 元 │ ├──┼──────────────┼─────┼─────────┤ │8 │現金 │ │8,000 元 │ ├──┼──────────────┼─────┼─────────┤ │9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41)│ │26,150元 │ │ │1000股 │ │ │ ├──┼──────────────┼─────┼─────────┤ │10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 │12,720元 │ │ │3000股 │ │ │ ├──┴──────────────┴─────┴─────────┤ │ 共計2,001,0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