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藍雅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方麗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更正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財產於105 年2 月2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3 月2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凌紫馨應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不動產,經高雄市大寮地政事務所以105 年鳳寮登字第001290號收件,於105 年3 月2 日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被告凌曉娟應將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不動產,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105 年鳳地字第013810號收件,於105 年3 月2 日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㈣被告應將附表編號6 、7 之存款,返還予被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卷第239 至245 頁)。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827,938 元(本院卷第165 頁),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0 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部分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價額計算(本院卷第87頁、第91頁、第157 頁、第175 頁、第301 頁、第317 頁),共計2,001,002 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7,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6,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產內容      │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  │              │     │入)        │
├──┼──────────────┼─────┼─────────┤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00000分之│21,000元/ ㎡×726.│
│  │土地            │488    │45㎡×488/100000=│
│  │              │     │74,447元     │
├──┼──────────────┼─────┼─────────┤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00000分之│25,447 元/ ㎡×183│
│  │土地            │488    │4.07㎡×488/100000│
│  │              │     │=227,757元    │
├──┼──────────────┼─────┼─────────┤
│3  │高雄市○○區○○○段000 ○號│1 分之1  │272,900 元    │
│  │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大寮區│     │         │
│  │八德路445號)        │     │         │
├──┼──────────────┼─────┼─────────┤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20分之1  │36,000元/ ㎡×620 │
│  │地             │     │㎡×1/20=1,116,0 │
│  │              │     │00元       │
├──┼──────────────┼─────┼─────────┤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1 分之1  │159,100元     │
│  │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鳳│     │         │
│  │埤街157號4樓)       │     │         │
├──┼──────────────┼─────┼─────────┤
│6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優存    │     │102,200 元    │
├──┼──────────────┼─────┼─────────┤
│7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綜存    │     │1,728 元     │
├──┼──────────────┼─────┼─────────┤
│8  │現金            │     │8,000 元     │
├──┼──────────────┼─────┼─────────┤
│9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41)│     │26,150元     │
│  │1000股           │     │         │
├──┼──────────────┼─────┼─────────┤
│10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     │12,720元     │
│  │3000股           │     │         │
├──┴──────────────┴─────┴─────────┤
│                        共計2,001,002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