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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藍雅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78號

原告
德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評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大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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