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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19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19號

原告
高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德工程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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