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52號
- 原告
- 黃翰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蝸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