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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藍雅筠
  •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 原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馮芝芸發支付命令,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 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69號原   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馮芝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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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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