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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藍雅筠
  •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 原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93號原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爾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地下二樓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櫃位(下稱系爭櫃位)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826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0 年2 月1 日起至交還系爭櫃位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470 元(本院卷第7 頁),嗣原告於110 年8 月12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4,896 元,及自民事陳報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5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4,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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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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