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75號原 告 弘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蕭舜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