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8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琰旺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