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 原告
- 鍾秀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