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4號
- 原告
- 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裕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英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