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商號負責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藍雅筠
- 原告何玉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98號原 告 何玉雙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治國間請求變更商號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嘟嘟商行係被告李治國冒用原告名義,以原告為人頭負責人申請設立登記,被告應將嘟嘟商行之商號負責人登記辦理變更登記為被告,其提起本訴目的在將嘟嘟商行回復為被告所有,屬商號負責人名義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起訴狀檢附之嘟嘟商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記載嘟嘟商行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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