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許嘉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被 告 許嘉乘 許照明 許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1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 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