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吳文婷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施志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施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嘉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