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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 原告
    富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學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被 告 陳學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高雄市梓官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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