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意婷、陳學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被 告 陳學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高雄市梓官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