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48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皇伯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盛
- 被告
- 賴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