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52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穆
- 被告
- 駱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