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乜彥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乜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