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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李怡蓉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陳宏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79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陳妙貞 被 告 陳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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