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珷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簡字第48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