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鄭冠齡
- 被告
- 天然養生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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